一般条款

A.  报名手续

  1. 请出示有效之旅游证件或身份证。

  2. 请确保旅游证件之有效期以出发日计须达6个月以上,并须持有效之入境签证及有足够之空白页供入境之用。

  3. 订金收费为总圑费之50%,余款须在出发前14天缴清(旺季期间须在21天前缴清);   逾期未清缴费用者,本公司得将订位作废,所缴订金例不发还,亦不得将订金转与他人或转用於其他日子出发及其他旅行团。

  4. 信用卡付款以银行确认成功过帐方为有效;请保留收据以作退款之凭据,如以信用卡或银联卡付款,客户须承担相关的银行退款手续费,退款时间及一切有关条款均由银行/信用卡公司决定及负责。

  5. 航空公司对年龄定义:0至23个月为婴儿,2至11岁为小童,12岁以上为成人。

  6. 对未满18岁的顾客须符合下列报名之要求;小於15岁以下必须与父母或监护人同行;满15岁而未满18岁,如非与父母或监护人同行,则必须由父母或 监护人同意并於报名表签署作实及具备一份合适的旅游综合保险。

  7. 凡预订本公司之任何旅游产品(机票、酒店、租车、门票、船票等业务…),需於本社所指定的限期内支付该产品的全数。

  8. 凡购买(自由行)套票价格以每位成人(占半房) 计算及至少2人同行,(只适用於澳门/香港居民)同行客人之行程、酒店、航班及日期必须相同,必须於去程及回程时一同办理登机手续。

  9. (自由行)套票价格并不包括个人消费及签证费等费用。

  10. 所有(自由行)套票基本价格未包括保险费用,凡参加此自由行之客人,本社强烈要求客人购买有效之综合旅游保险。

  11. 监於外币浮动,燃料、交通门票、酒店、保险等加价导至成本上升,本公司保留在旅客出发前调整费用之权利,价格如有更改,将会另行通知。燃油附加费价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布为准。一切费用须於出发前全数缴付。

  12. 本公司保留接受报名与否之最终权利。


B.  外游团费包括

  1. 保险:团员免费享有 旅游平安保险(出境游保额限为澳门币拾万圆整),所有保险条款细则、受保年龄限制、不保事项,一概以保险有限公司所签发之保单为准。此平安保险非取代旅游保险,团友应自行购买一份受保范围更广泛之旅游保险。

  2. 机票: 来回经济客位机票(出境团适用)。

  3. 酒店:根据行程表内所列之酒店或同级,以两人共用一双人房为标准。

  4. 膳食: 每日早午晚膳食以行程表内所列为依据。

  5. 交通: 采用空气调节游覧车。

  6. 导游: 专业领队/导游随团出发,沿途安排及介绍,若团人数在15人以下,本公司於特别情况下有权不派领队随同出发。

  7. 行李: 每位旅客限带寄舱行李一件,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44磅),及手提行李1件,规格以不超过22寸X14寸X9寸为标准,部份航空公司除外。

  8. 观光:各项游览节目均按照行程表内所列之游览节目及入场费用为根据。

  9. 婴儿收费只包括航空公司手续费,不包括机位、酒店、膳食及交通等安排。

  10. 如阁下满意旅行团相关人员所提供之服务而予以鼓励,可因应个人意愿给予额外小费。

 

C. 外游团费不包括

  1. 综合旅游保险。

  2. 旅游证件及各国入境签证之费用。

  3. 给予领队、当地导游及司机之建议旅行团服务费 (出境团适用)。

  4. 各国机场税、指定税项及行李超重费用。

  5. 酒店、机场及各类交通工具之行李生服务费。

  6. 行程表以外之观光节目。

  7. 因交通阻延、罢工、台风或其他突发情况而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而引致之额外费用。

  8. 旅客自愿支付的自费项目及个人消费。

 

D1. 更改或取消条款  (外游团)

  1. 本公司有权在旅行团出发前取消旅行团(如参加人数不足15人、机位问题或团员被拒发签证等)。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将悉数退回顾客缴交之费用(领事签证费用除外), 本公司不会负责因取消旅行团引生之连带责任或支付额外补偿。

  2. 根据澳门政府法令第四十三条(合同地位之让与)让与人及受让人必须尽早提前通知本司,并需对让与支付价格差额及因让与产生之附加费用负担连带责任,更改及受让之处理受各服务提供者之条款及细侧约束。 如属本公司代理或代销其他合作旅行社之外游产品,则处理情况受产品负责及执行之旅行社所订定之条款约束及处理。

  3. 根据澳门政府法令第四十七条(顾客解除合同之权利),顾客如解除合同,应承担旅行社已作出之具体合理解释之负担,尤其因已作出且无法取消之预订所产生之负担。故参加团员如需要更改出发日期、更改名字或取消订位而引致之一切费用及本公司之损失,需由团员承担及支付有关费用。

  4. 凡乘搭亚洲航空、老虎航空或其他廉航之旅行团,一经报名,均不可作任何更改或取消。

  5. 如团员确实转团或取消订位,必须以书面或亲临到本社通知为准,电话或电邮通知恕不接受。

  6. 团员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参与任何团体活动(如膳食、观光或住宿),均当作自动放弃论。

  7. 旅行社以『迫不得已理由』於出发前取消出境旅行团,顾客可选择保留团费半年或每位支付退票费(如适用)及下列本司手续费後退回团费:广东省内旅行团HK 50;广东省以外或东南亚地区(日本除外)HKD 150;其他地方的旅行团HKD 300。如旅行团跨省或越国,手续费按最高一地计算。有关退票费,交通服务供应商或会因应个别出发日期之航班、加班机或包机而徵收较高之退票费甚或不设退票,确实金额以交通服务供应商之最终回覆为准。『迫不得已理由』乃指旅游警示、战争、政治动荡、天灾、疫症、恶劣天气、交通工具发生技术问题、载运机构临时更改班次或时间表、罢工和工业行动等。


D2. 更改或取消条款 (自由行)

  1. 根据澳门政府法令第四十七条(顾客解除合同之权利),顾客如解除合同,应承担旅行社已作出之具体合理解释之负担,尤其因已作出且无法取消之预订所产生之负担。故顾客如需要更改出发日期、更改名字或取消订位而引致之一切费用及本公司之损失,需由顾客承担及支付有关费用。

  2. 交易一经确定,订位後不可更改、取消及转让。如已确认之预订(酒店/机票/门票等)更改或取消, 需视乎酒店/航空公司/演出机构等服务提供者公司政策作出最终落实, 有关的更改或取消, 会产生额外手续费或补差价或不予退款等情况。

  3. 酒店如有额外优惠,如顾客於入住期间未能享用,本公司不对该等损失负责。

  4. 因客户个人原因任何未使用之本公司任何产品项目,均不能转让、兑换现金或作任何其他兑换,另顾客亦不得藉词要求退款或作任何补偿。

  5. 如於旅程中途退出或未能如期到达酒店者,一律作自动放弃论,而已预订之所有酒店房间均会自动被取消,所缴费用恕不退还。

  6. 所有产品之更改及取消手续,顾客必须直接与本公司联络及办理。如顾客自行与已预订之载运机构或酒店作任何更改或取消将被视为无效,本司公一律不予承认。

  7. 所有门劵或车票,必须於有效期前或指定日期内使用,逾期无效不设退款服务。

  8. 自由行套票价格以酒店住宿之日期计算,如需延期停留住宿,须另缴酒店房费。旅游套餐发出後,任何未使用之服务(如机票、酒店住宿或任何膳食等),恕不退还。 


D3. 更改或取消条款 (旅游车辆出租)

  1. 澳门境内租用旅游车辆, 就任何时段用车之取消, 需於预约时间24小时前知会取消, 未有按时预先知会, 将按预约用车费用收取100%之费用。

  2. 旅游车辆出租如属单程接送,为点对点服务,如接送等候时间超过20分钟,倘顾客通知本司用车将继续维持候客,并将按多1单程接送或按小时形式收费计算。倘超出上述时限仍未收到顾客方通知,此次接送服务视(NO SHOW)自愿放弃处理,车辆停止候客,顾客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3. 单程点对点接送服务中途增加停车站点:单程最多只可加一个至二个站点,加一站点费用为MOP100及需於1小时内完成整个接送(包含候客时间)。就用车之更改时间或地点,顾客需於启程前24时前通知本社,而本社会视乎情况尽量配合安排,倘有关更改时间属非办公时间或更改地点属上述第D3-5项所指地区,顾客需支付相应之附加费。  

  4. 倘出发接载客人前,车辆需预先前往酒店或预约某地点布置或特意接载/接送其他人员,需收取MOP100附加费。

  5. 租车服务若需要前往『港珠澳大桥-澳门人工岛口岸/路环/九澳/澳大横琴校区』,加收MOP100附加费用,如前往『路环妈祖文化村』价格另议。    

  6. 「客户延长用车时间(超时)」倘若用车过程中超时,司机会根据情况而配合及我司将向贵客按每小时收取相应车租,超时最低按每小时作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将按1小时计算。

  7. 倘顾客於启程前尚没有提供行程之情况下确定包车,而顾客实际於途中前往了上述第D3-5项所指地区,本司将向顾客追收相应之附加费。

  8. 一般旅游车辆用车性质属客户包车旅游及单程接送服务用途,倘用车性质属持续性往返之穿梭接载 (如旅游车辆於两个或以上特定目的地之间多次来回),则需按照「会展穿梭」价格计算费用。

  9. 如租车及导游服务时间为非办公时间,即07:31-08:59及21:30-22:59,租车及导游均需各加收附加费用MOP150/次;如凌晨时段23:00-07:30租车或导游服务,价格另议。

  10. 小童必须由成人陪同用车。

  11. 租车费用一经支付,不能取消及退款。

  12. 如本澳8号风球已悬挂期间, 尚未执行预约服务之出租车辆将停止服务,出租车费用将可退回顾客,有关顾客已支付的车资扣除银行退款手续费後(如有),予以退回。 倘悬挂1号或3号风球,出租车如常提供服务, 已预约及付款之出租车服务不能取消。

  13. 本司可因应恶劣天气及不可预见之交通状况,司机或导游有权更改行车或行程路线, 不可预见之因素导致顾客未能按时乘座各类运输交通工具或未能按时进入各类表演场所, 本司不会承担有关的连带责任。

  14. 租车服务仅包括乘客之第三责任保险,并不包括旅客个人综合旅游保险。

  15. 本司所提供之租车服务属旅游用途,有关车辆牌照并不可提供食物/货物/动物之运载服务。

  16. 旅游车辆戴客人数超出车辆可戴之法定人数时, 司机有权不开车, 直至客人自行协调上车人数後, 司机方会驾驶车辆。

  17. 凡本澳口岸接送(如码头/机场/港珠澳大桥-澳门人工岛)及本澳主要景点上落,根据旅游局规定,9位或以上旅客属集体旅游,必须由持牌接送员/导游陪同。

  18. 本司员工均会向顾客提示每台旅游车辆可戴之乘客及行李数目, 顾客需衡量自身携带的行李会否超出车辆行李箱之存放空间。

  19. 顾客支付租车费用即表示接纳本社租车服务之条款及细则。


D4. 更改或取消条款 (本澳游)

  1. 团费一经支付,不能更改、取消及退款。

  2. 旅行团以散拼形式进行,并设有每团最低人数限制。

  3. 6人或以下将以持牌司机兼导游(司陪)及舒适车辆形式进行旅游。

  4. 集合地点候客时间超过15分钟将视作缺席,团费不可退回。

  5. 本司可因应恶劣天气及其他不可预见之状况,保留更改行程路线之权利。

  6. 小童必须由成人陪同参团。

  7. 此行程部分路段以步行方式进行。

  8. 如表演项目因天气、维修等因素而取消,恕不另行通知,倘有门票将不作退款,行程将以游览周边景点取代。

  9. 澳门法定假期及节庆活动(如大赛车日),包团费用须另行报价。

  10. 台风退款安排:倘旅行团出发前一晚晚上22:00前或有关旅行团集合启程前(如当日早上06:00悬挂)悬挂8号风球,团费将可全数退回(本社并不负责信用卡及银行收取之行政附加费)。倘悬挂1号或3号风球,旅行团如常出发进行。

  11. 租车服务仅包括乘客之第三责任保险,并不包括旅客个人综合旅游保险。

  12. 顾客参加旅行团即表示接纳旅行团之条款及细则。


E. 特殊情况及责任条款

  1. 因本公司不能控制之特殊情况,旅游目的地如因战争、政治动荡、恐怖袭击、天灾、疫症、恶劣天气、交通工具发生技术问题、载运机构临时更改班次或时间表、罢工和工业行动、旅游目的地政府/世界卫生组织发出旅游警告、澳门特区政府发出旅游警示等等,本公司有权因不利旅客游览的情况等而采取任何合理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或缩短行程,更改酒店或增减任何一项旅游节目,一切有关额外费用,本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顾客不得藉词反对或退出,或要求退还未完成行程之费用。

  2. 「本公司」代顾客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飞机、游轮、轮船、火车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游观光或娱乐项目,均非由「本公司」拥有, 管理或操作。所有由「本公司」代顾客作出之上述安排,或代上述服务机构单位签发之任何票券、交换文件,收据、合约或票据等,乃按照上述服务机构单位预先拟定的规则条款签发。顾客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失、意外伤亡及财物损失等,该向拥有、管理或操作有关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游点或娱乐项目之机构直接交涉追讨或索偿,「本公司」概不对该等遗失、伤亡或损失负责。顾客当根据有关服务机构单位之有关规则条款,进行追讨交涉,顾客在行程中,参加任何娱乐或游戏项目时发生意外而导致伤亡或财物损失,「本公司」概不对该等伤亡或财物损失负责。

  3. 行程中各项娱乐项目活动皆按整体需要而设计及安排,惟旅客参加此等活动时,应遵守服务人员之指引及安排并先衡量个人的年龄、体格、健康评估应否参与,并须承担由此而引致一切责任後果。当旅客认为有需要时,更应自行寻求医生或专业人士提供之意见。

  4. 除因由本公司之员工或直接管理或操作之委托机构之疏忽而引致团员之个人伤亡外,本公司对团员在任何意外中之个人伤亡、经济、娱乐或精神损失概不负责。

  5. 除经本公司之特别同意及安排,如团员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为参团,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之职员有权取消其随团之资格,而无须发还任何团费,而该人士在随团期间之保险、责任赔偿、行为後果等均由该人士自行承担。

  6. 有关住宿、膳食、游览节目等问题,均依据旅程表安排。若遇特殊情况,如签证受阻,当地酒店突告客满或航机改变飞行时间或地点,以及非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所能控制之因素,令旅行团节目有增减,或临时更换酒店等等,本公司及其委托机构得依当时情况全权尽力出处理,本公司及其委托机构无须对该等更改负任何责任,所有团员不得藉故反对或退出,因故取消之节目,将不获退还款项,任何因延期而引致之额外支出,本公司及其委托机构概不负责。

  7. 任何团员在参与各项活动时如经常不遵守服务人员之指引或安排,在行动或言语上侮辱或滋扰其他团员或工作人员,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职员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取消其随团之资格而毋须发还任何团费,而受该旅客监护之18岁以下同行团员亦须一拼离开,有关旅客离团後一切活动,概与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无关。

  8. 团员如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放弃行程,离团後之责任自负,一切後果与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无关。

  9. 游览团/自由行顾客,须切实遵守各国法例,严禁携带违例物品出入境,并如实申报携带之物品及现金。

  10. 各国入境签证之批核与否由各国领事馆全权决定,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毋须负任何责任。如签证已代辨,签证费恕不退回。如非经本公司代辨之签证,出入境如有问题,责任客人自负。

  11. 即使团员/自由行顾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签证及旅游证件,而於入境时被当值之移民局海关人员拒准入境,本公司或其委托机构亦毋须负任何责任。所需额外安排之食宿、交通费用全部由其本人负责,其余下的行程亦将不会获得任何补偿,亦不得要求退款或改团。

     

F. 航空公司责任细则

  1. 根据航空公司指引,机票如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登机出发而需保留余下行程之机位(内陆及回程),航空公司有权向乘客收取有关手续费或要求乘客另购机票。

  2. 航空公司只负责机票所载的各项营运条款,如乘客未进入航机内,航空公司不需负任何责任。乘客可於出发前细阅航空公司有关附带之乘客须知,亦可向航空公司查询。

  3. 顾客报名前请清楚核实对所有参加者之姓名与旅游证件相同,顾客必须清楚核对收据上之乘客资料正确无误,否则该顾客不会获得任何保障。本公司按旅客提供之资料提交予航空公司出票或酒店订定房间,如出票或订房後因资料错误而需要缴付改名费或以正价重新购买来回机票,有关责任须由客人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4. 所有特约代理产品或机票产品之条款及细则,均以有关代理商或航空公司最後公布为准。

  5. 顾客须按个别航空公司要求,自行於离境前72小时确实机位/航班,航班机位如有任何变更,概与本公司无关。

  6. 顾客必须於航班起飞前2-3小时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本公司对客人迟到而未能登机所导致之损失概不负责。

 

G.台风及恶劣天气特别措施

  1. 外游团:乘搭飞机出发之旅游团系列:於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挂後,顾客如没有收到本公司领队通知团队取消或延期出发, 则一律须依照原定时间抵达机场或指定地点集合。

  2. 本澳游:如本澳悬挂3号或以下台风讯号, 行程或其他所提供之服务将会继续。基於顾客安全考虑,本公司有权视乎当时情况缩短或更改余下行程,而有关团费恕不退回。如出发日前一晚22:00时後(澳门时间), 或出发当日早上6:00时前(澳门时间),本澳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 当日行程或其他所提供之服务将会取消, 有关顾客已支付的团费扣除酒店/机票/门票/餐饮(如有)/本司行政费用及银行退款手续费等後,团费予以退回。

  3. 旅游车辆出租: 如本澳8号风球已悬挂期间, 尚未执行预约服务之出租车辆将停止服务,出租车费用将可退回顾客,有关顾客已支付的车资扣除银行退款手续费後(如有),予以退回。 倘悬挂1号或3号风球,出租车如常提供服务, 已预约及付款之出租车服务不能取消。

  4. 机票:於台风影响期间,航班之取消或延迟与否均以航空公司最後公布为准。所有更改出发日期或退票之安排均以航空公司之最後决定为准。

  5. 酒店订房:於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悬挂後,若因交通(飞机/车/船)问题而导致未能入住外地或本澳酒店,需视乎各地酒店的台风政策办理退款或更改入住日期(如适用),有关的更改需视酒店房间供应情况及顾客有可能需要支付房费差额或甚至不予退款等情况,产生的房费差额(如有)与本社无关且已收取的房费恕不退回,本公司并有权收取有关之更改手续费HKD50.00/间。

  6. 海上/陆路交通票务:於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悬挂後,所有陆路及海冮运输工具班次将会取消。顾客可凭车票/船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机构提供者之规则条款,办理换票或按指示顺延登船或乘车。

  7. 本司可因应恶劣天气及不可预见之交通状况,司机或导游有权更改行车或行程路线, 不可预见之因素导致顾客未能按时乘座各类运输交通工具或未能按时进入各类表演场所, 本司不会承担有关的连带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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