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A.  報名手續

  1. 請出示有效之旅遊證件或身份證。

  2. 請確保旅遊證件之有效期以出發日計須達6個月以上,並須持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有足夠之空白頁供入境之用。

  3. 訂金收費為總圑費之50%,餘款須在出發前14天繳清(旺季期間須在21天前繳清);   逾期未清繳費用者,本公司得將訂位作廢,所繳訂金例不發還,亦不得將訂金轉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日子出發及其他旅行團。

  4. 信用卡付款以銀行確認成功過帳方為有效;請保留收據以作退款之憑據,如以信用卡或銀聯卡付款,客戶須承擔相關的銀行退款手續費,退款時間及一切有關條款均由銀行/信用卡公司決定及負責。

  5. 航空公司對年齡定義:0至23個月為嬰兒,2至11歲為小童,12歲以上為成人。

  6. 對未滿18歲的顧客須符合下列報名之要求;小於15歲以下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滿15歲而未滿18歲,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則必須由父母或 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7. 凡預訂本公司之任何旅遊產品(機票、酒店、租車、門票、船票等業務…),需於本社所指定的限期內支付該產品的全數。

  8. 凡購買(自由行)套票價格以每位成人(佔半房) 計算及至少2人同行,(只適用於澳門/香港居民)同行客人之行程、酒店、航班及日期必須相同,必須於去程及回程時一同辦理登機手續。

  9. (自由行)套票價格並不包括個人消費及簽証費等費用。

  10. 所有(自由行)套票基本價格未包括保險費用,凡參加此自由行之客人,本社強烈要求客人購買有效之綜合旅遊保險。

  11. 鑑於外幣浮動,燃料、交通門票、酒店、保險等加價導至成本上升,本公司保留在旅客出發前調整費用之權利,價格如有更改,將會另行通知。燃油附加費價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一切費用須於出發前全數繳付。

  12.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B.  外遊團費包括

  1. 保險:團員免費享有 旅遊平安保險(出境遊保額限為澳門幣拾萬圓整),所有保險條款細則、受保年齡限制、不保事項,一概以保險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保單為準。此平安保險非取代旅遊保險,團友應自行購買一份受保範圍更廣泛之旅遊保險。

  2. 機票: 來回經濟客位機票(出境團適用)。

  3. 酒店:根據行程表內所列之酒店或同級,以兩人共用一雙人房為標準。

  4. 膳食: 每日早午晚膳食以行程表內所列為依據。

  5. 交通: 採用空氣調節遊覧車。

  6. 導遊: 專業領隊/導遊隨團出發,沿途安排及介紹,若團人數在15人以下,本公司於特別情況下有權不派領隊隨同出發。

  7. 行李: 每位旅客限帶寄艙行李一件,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44磅),及手提行李1件,規格以不超過22吋X14吋X9吋為標準,部份航空公司除外。

  8. 觀光:各項遊覽節目均按照行程表內所列之遊覽節目及入場費用為根據。

  9. 嬰兒收費只包括航空公司手續費,不包括機位、酒店、膳食及交通等安排。

  10. 如閣下滿意旅行團相關人員所提供之服務而予以鼓勵,可因應個人意願給予額外小費。

 

C. 外遊團費不包括

  1. 綜合旅遊保險。

  2. 旅遊證件及各國入境簽證之費用。

  3. 給予領隊、當地導遊及司機之建議旅行團服務費 (出境團適用)。

  4. 各國機場稅、指定稅項及行李超重費用。

  5. 酒店、機場及各類交通工具之行李生服務費。

  6. 行程表以外之觀光節目。

  7. 因交通阻延、罷工、颱風或其他突發情況而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而引致之額外費用。

  8. 旅客自願支付的自費項目及個人消費。

 

D1. 更改或取消條款  (外遊團)

  1. 本公司有權在旅行團出發前取消旅行團(如參加人數不足15人、機位問題或團員被拒發簽證等)。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將悉數退回顧客繳交之費用(領事簽證費用除外), 本公司不會負責因取消旅行團引生之連帶責任或支付額外補償。

  2. 根據澳門政府法令第四十三條(合同地位之讓與)讓與人及受讓人必須盡早提前通知本司,並需對讓與支付價格差額及因讓與產生之附加費用負擔連帶責任,更改及受讓之處理受各服務提供者之條款及細側約束。 如屬本公司代理或代銷其他合作旅行社之外遊產品,則處理情況受產品負責及執行之旅行社所訂定之條款約束及處理。

  3. 根據澳門政府法令第四十七條(顧客解除合同之權利),顧客如解除合同,應承擔旅行社已作出之具體合理解釋之負擔,尤其因已作出且無法取消之預訂所產生之負擔。故參加團員如需要更改出發日期、更改名字或取消訂位而引致之一切費用及本公司之損失,需由團員承擔及支付有關費用。

  4. 凡乘搭亞洲航空、老虎航空或其他廉航之旅行團,一經報名,均不可作任何更改或取消。

  5. 如團員確實轉團或取消訂位,必須以書面或親臨到本社通知為準,電話或電郵通知恕不接受。

  6. 團員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與任何團體活動(如膳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

  7. 旅行社以『迫不得已理由』於出發前取消出境旅行團,顧客可選擇保留團費半年或每位支付退票費(如適用)及下列本司手續費後退回團費:廣東省內旅行團HK 50;廣東省以外或東南亞地區(日本除外)HKD 150;其他地方的旅行團HKD 300。如旅行團跨省或越國,手續費按最高一地計算。有關退票費,交通服務供應商或會因應個別出發日期之航班、加班機或包機而徵收較高之退票費甚或不設退票,確實金額以交通服務供應商之最終回覆為準。『迫不得已理由』乃指旅遊警示、戰爭、政治動盪、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或時間表、罷工和工業行動等。


D2. 更改或取消條款 (自由行)

  1. 根據澳門政府法令第四十七條(顧客解除合同之權利),顧客如解除合同,應承擔旅行社已作出之具體合理解釋之負擔,尤其因已作出且無法取消之預訂所產生之負擔。故顧客如需要更改出發日期、更改名字或取消訂位而引致之一切費用及本公司之損失,需由顧客承擔及支付有關費用。

  2. 交易一經確定,訂位後不可更改、取消及轉讓。如已確認之預訂(酒店/機票/門票等)更改或取消, 需視乎酒店/航空公司/演出機構等服務提供者公司政策作出最終落實, 有關的更改或取消, 會產生額外手續費或補差價或不予退款等情況。

  3. 酒店如有額外優惠,如顧客於入住期間未能享用,本公司不對該等損失負責。

  4. 因客戶個人原因任何未使用之本公司任何產品項目,均不能轉讓、兌換現金或作任何其他兌換,另顧客亦不得藉詞要求退款或作任何補償。

  5. 如於旅程中途退出或未能如期到達酒店者,一律作自動放棄論,而已預訂之所有酒店房間均會自動被取消,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6. 所有產品之更改及取消手續,顧客必須直接與本公司聯絡及辦理。如顧客自行與已預訂之載運機構或酒店作任何更改或取消將被視為無效,本司公一律不予承認。

  7. 所有門劵或車票,必須於有效期前或指定日期內使用,逾期無效不設退款服務。

  8. 自由行套票價格以酒店住宿之日期計算,如需延期停留住宿,須另繳酒店房費。旅遊套餐發出後,任何未使用之服務(如機票、酒店住宿或任何膳食等),恕不退還。 


D3. 更改或取消條款 (旅遊車輛出租)

  1. 澳門境內租用旅遊車輛, 就任何時段用車之取消, 需於預約時間24小時前知會取消, 未有按時預先知會, 將按預約用車費用收取100%之費用。

  2. 旅遊車輛出租如屬單程接送,為點對點服務,如接送等候時間超過20分鐘,倘顧客通知本司用車將繼續維持候客,並將按多1單程接送或按小時形式收費計算。倘超出上述時限仍未收到顧客方通知,此次接送服務視(NO SHOW)自願放棄處理,車輛停止候客,顧客已支付的費用不予退回。

  3. 單程點對點接送服務中途增加停車站點:單程最多只可加一個至二個站點,加一站點費用為MOP100及需於1小時內完成整個接送(包含候客時間)。就用車之更改時間或地點,顧客需於啟程前24時前通知本社,而本社會視乎情況盡量配合安排,倘有關更改時間屬非辦公時間或更改地點屬上述第D3-5項所指地區,顧客需支付相應之附加費。  

  4. 倘出發接載客人前,車輛需預先前往酒店或預約某地點佈置或特意接載/接送其他人員,需收取MOP100附加費。

  5. 租車服務若需要前往『港珠澳大橋-澳門人工島口岸/路環/九澳/澳大橫琴校區』,加收MOP100附加費用,如前往『路環媽祖文化村』價格另議。

  6. 「客戶延長用車時間(超時)」倘若用車過程中超時,司機會根據情況而配合及我司將向貴客按每小時收取相應車租,超時最低按每小時作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將按1小時計算。    

  7. 倘顧客於啟程前尚沒有提供行程之情況下確定包車,而顧客實際於途中前往了上述第D3-5項所指地區,本司將向顧客追收相應之附加費。

  8. 一般旅遊車輛用車性質屬客戶包車旅遊及單程接送服務用途,倘用車性質屬持續性往返之穿梭接載 (如旅遊車輛於兩個或以上特定目的地之間多次來回),則需按照「會展穿梭」價格計算費用。

  9. 如租車及導遊服務時間為非辦公時間,即07:31-08:59及21:30-22:59,租車及導遊均需各加收附加費用MOP150/次;如凌晨時段23:00-07:30租車或導遊服務,價格另議。

  10. 小童必須由成人陪同用車。

  11. 租車費用一經支付,不能取消及退款。

  12. 如本澳8號風球已懸掛期間, 尚未執行預約服務之出租車輛將停止服務,出租車費用將可退回顧客,有關顧客已支付的車資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後(如有),予以退回。 倘懸掛1號或3號風球,出租車如常提供服務, 已預約及付款之出租車服務不能取消。

  13. 本司可因應惡劣天氣及不可預見之交通狀況,司機或導遊有權更改行車或行程路線, 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顧客未能按時乘座各類運輸交通工具或未能按時進入各類表演場所, 本司不會承擔有關的連帶責任。

  14. 租車服務僅包括乘客之第三責任保險,並不包括旅客個人綜合旅遊保險。

  15. 本司所提供之租車服務屬旅遊用途,有關車輛牌照並不可提供食物/貨物/動物之運載服務。

  16. 旅遊車輛戴客人數超出車輛可戴之法定人數時, 司機有權不開車, 直至客人自行協調上車人數後, 司機方會駕駛車輛。

  17. 凡本澳口岸接送(如碼頭/機場/港珠澳大橋-澳門人工島)及本澳主要景點上落,根據旅遊局規定,9位或以上旅客屬集體旅遊,必須由持牌接送員/導遊陪同。

  18. 本司員工均會向顧客提示每台旅遊車輛可戴之乘客及行李數目, 顧客需衡量自身攜帶的行李會否超出車輛行李箱之存放空間。

  19. 顧客支付租車費用即表示接納本社租車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D4. 更改或取消條款 (本澳遊)

  1. 團費一經支付,不能更改、取消及退款。

  2. 旅行團以散拼形式進行,並設有每團最低人數限制。

  3. 6人或以下將以持牌司機兼導遊(司陪)及舒適車輛形式進行旅遊。

  4. 集合地點候客時間超過15分鐘將視作缺席,團費不可退回。

  5. 本司可因應惡劣天氣及其他不可預見之狀況,保留更改行程路線之權利。

  6. 小童必須由成人陪同參團。

  7. 此行程部分路段以步行方式進行。

  8. 如表演項目因天氣、維修等因素而取消,恕不另行通知,倘有門票將不作退款,行程將以遊覽周邊景點取代。

  9. 澳門法定假期及節慶活動(如大賽車日),包團費用須另行報價。

  10. 颱風退款安排:倘旅行團出發前一晚晚上22:00前或有關旅行團集合啟程前(如當日早上06:00懸掛)懸掛8號風球,團費將可全數退回(本社並不負責信用卡及銀行收取之行政附加費)。倘懸掛1號或3號風球,旅行團如常出發進行。

  11. 租車服務僅包括乘客之第三責任保險,並不包括旅客個人綜合旅遊保險。

  12. 顧客參加旅行團即表示接納旅行團之條款及細則。


E. 特殊情況及責任條款

  1. 因本公司不能控制之特殊情況,旅遊目的地如因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或時間表、罷工和工業行動、旅遊目的地政府/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告、澳門特區政府發出旅遊警示等等,本公司有權因不利旅客遊覽的情況等而採取任何合理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或縮短行程,更改酒店或增減任何一項旅遊節目,一切有關額外費用,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顧客不得藉詞反對或退出,或要求退還未完成行程之費用。

  2. 「本公司」代顧客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輪、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或娛樂項目,均非由「本公司」擁有, 管理或操作。所有由「本公司」代顧客作出之上述安排,或代上述服務機構單位簽發之任何票券、交換文件,收據、合約或票據等,乃按照上述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簽發。顧客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該向擁有、管理或操作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或索償,「本公司」概不對該等遺失、傷亡或損失負責。顧客當根據有關服務機構單位之有關規則條款,進行追討交涉,顧客在行程中,參加任何娛樂或遊戲項目時發生意外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失,「本公司」概不對該等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責。

  3. 行程中各項娛樂項目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旅客參加此等活動時,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由此而引致一切責任後果。當旅客認為有需要時,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4. 除因由本公司之員工或直接管理或操作之委託機構之疏忽而引致團員之個人傷亡外,本公司對團員在任何意外中之個人傷亡、經濟、娛樂或精神損失概不負責。

  5.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如團員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員有權取消其隨團之資格,而無須發還任何團費,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士自行承擔。

  6. 有關住宿、膳食、遊覽節目等問題,均依據旅程表安排。若遇特殊情況,如簽證受阻,當地酒店突告客滿或航機改變飛行時間或地點,以及非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所能控制之因素,令旅行團節目有增減,或臨時更換酒店等等,本公司及其委託機構得依當時情況全權盡力出處理,本公司及其委託機構無須對該等更改負任何責任,所有團員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因故取消之節目,將不獲退還款項,任何因延期而引致之額外支出,本公司及其委託機構概不負責。

  7. 任何團員在參與各項活動時如經常不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或安排,在行動或言語上侮辱或滋擾其他團員或工作人員,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職員有權視具體情況而取消其隨團之資格而毋須發還任何團費,而受該旅客監護之18歲以下同行團員亦須一拼離開,有關旅客離團後一切活動,概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8. 團員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之責任自負,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9. 遊覽團/自由行顧客,須切實遵守各國法例,嚴禁攜帶違例物品出入境,並如實申報攜帶之物品及現金。

  10. 各國入境簽證之批核與否由各國領事館全權決定,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毋須負任何責任。如簽證已代辨,簽證費恕不退回。如非經本公司代辨之簽證,出入境如有問題,責任客人自負。

  11. 即使團員/自由行顧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而於入境時被當值之移民局海關人員拒准入境,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亦毋須負任何責任。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費用全部由其本人負責,其餘下的行程亦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亦不得要求退款或改團。

     

F. 航空公司責任細則

  1. 根據航空公司指引,機票如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登機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機位(內陸及回程),航空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購機票。

  2. 航空公司只負責機票所載的各項營運條款,如乘客未進入航機內,航空公司不需負任何責任。乘客可於出發前細閱航空公司有關附帶之乘客須知,亦可向航空公司查詢。

  3. 顧客報名前請清楚核實對所有參加者之姓名與旅遊證件相同,顧客必須清楚核對收據上之乘客資料正確無誤,否則該顧客不會獲得任何保障。本公司按旅客提供之資料提交予航空公司出票或酒店訂定房間,如出票或訂房後因資料錯誤而需要繳付改名費或以正價重新購買來回機票,有關責任須由客人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4. 所有特約代理產品或機票產品之條款及細則,均以有關代理商或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

  5. 顧客須按個別航空公司要求,自行於離境前72小時確實機位/航班,航班機位如有任何變更,概與本公司無關。

  6. 顧客必須於航班起飛前2-3小時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本公司對客人遲到而未能登機所導致之損失概不負責。

 

G.颱風及惡劣天氣特別措施

  1. 外遊團:乘搭飛機出發之旅遊團系列:於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掛後,顧客如沒有收到本公司領隊通知團隊取消或延期出發, 則一律須依照原定時間抵達機場或指定地點集合。

  2. 本澳遊:如本澳懸掛3號或以下颱風訊號, 行程或其他所提供之服務將會繼續。基於顧客安全考慮,本公司有權視乎當時情況縮短或更改餘下行程,而有關團費恕不退回。如出發日前一晚22:00時後(澳門時間), 或出發當日早上6:00時前(澳門時間),本澳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 當日行程或其他所提供之服務將會取消, 有關顧客已支付的團費扣除酒店/機票/門票/餐飲(如有)/本司行政費用及銀行退款手續費等後,團費予以退回。

  3. 旅遊車輛出租: 如本澳8號風球已懸掛期間, 尚未執行預約服務之出租車輛將停止服務,出租車費用將可退回顧客,有關顧客已支付的車資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後(如有),予以退回。 倘懸掛1號或3號風球,出租車如常提供服務, 已預約及付款之出租車服務不能取消。

  4. 機票:於颱風影響期間,航班之取消或延遲與否均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所有更改出發日期或退票之安排均以航空公司之最後決定為準。

  5. 酒店訂房:於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懸掛後,若因交通(飛機/車/船)問題而導致未能入住外地或本澳酒店,需視乎各地酒店的颱風政策辦理退款或更改入住日期(如適用),有關的更改需視酒店房間供應情況及顧客有可能需要支付房費差額或甚至不予退款等情況,產生的房費差額(如有)與本社無關且已收取的房費恕不退回,本公司並有權收取有關之更改手續費HKD50.00/間。

  6. 海上/陸路交通票務:於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懸掛後,所有陸路及海冮運輸工具班次將會取消。顧客可憑車票/船票、按照交通運輸服務機構提供者之規則條款,辦理換票或按指示順延登船或乘車。

  7. 本司可因應惡劣天氣及不可預見之交通狀況,司機或導遊有權更改行車或行程路線, 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顧客未能按時乘座各類運輸交通工具或未能按時進入各類表演場所, 本司不會承擔有關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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